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东执字第86-1号
申请执行人刘忠海,男,194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哲峰,女,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标牌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翟文彬,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乔海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刘忠海与翟文彬、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翟文彬、乔海军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共计2,359.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乔海军名下的车籍(该车辆尚不知去向);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乔海军购买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百好共花园建筑面积137.61平方米商品房一处(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以乔海军欠购房款提起诉讼)。因此,对上述财产法院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处分,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刘忠海提请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牧
审判员 沈晓明
审判员 张晨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白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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