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东执字第278-1号
申请执行人昝立娟,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刘志奇,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昝丽娟与刘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晓明
审判员 张晨明
审判员 刘延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白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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