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东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李岩,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铭悦,男,该公司总经理。
李岩申请执行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牡东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岩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并退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经接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牡东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延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白 雪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