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东执字第148号
申请执行人邵慧平,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代小琼,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李洪杰,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邵慧平与代小琼、李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小琼、李洪杰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邵慧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依法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代小琼、李洪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东民初字第23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晓明
审判员  刘延常
审判员  闫宪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白 雪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