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牡东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男,1988年出生。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9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解回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倩倩出庭支持公诉,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锦江支行申领牡丹贷记卡二张,从2014年8月16日开始透支消费,还款期限逾期后,经发卡行多次进行催收,崔×仍然拒绝还款。截止2015年3月2日一张贷记卡透支本金为21703.94元,另一张透支本金为21839.39元,共计43543.33元。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在山东省青岛市华润大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破案、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催告函,催收明细,银行明细,证人孙×、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崔×的供述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崔×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崔×将透支款全部挥霍,给发卡银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崔×的透支本金,应予追缴。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
月,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崔×透支款人民币43543.33元,发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锦江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天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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