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牡东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金才,男,1965年出生。2007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解回,同年7月7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金才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肖金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肖金才来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安农贸市场摊位附近,见被害人董××的女式拎包放在柜台上无人看管,遂用手将该拎包(经鉴定价值15元)盗走,包内有29000元、欠条若干。案发后,赃款11225元及拎包内的欠条等财物经扣押已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肖金才挥霍。经侦查,肖金才于2015年6月5日在虎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金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肖金才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发还赃款清单,被盗拎包及赃款照片,被害人董××的陈述笔录,证人付××的证言笔录,肖金才的供述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金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肖金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肖金才曾因盗窃被科刑二次,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经公安机关追缴仅退还了部分赃款,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金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肖金才赃款17775元,发还被害人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天宇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