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牡东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82年出生。1997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03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翟××,男,1961年出生。2015年7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被告人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红出庭支持公诉,李×,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在牡丹江市东安区大润发超市一楼肯德基店内,趁被害人刘×起身暂时离开餐桌之机,将其放在餐桌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同年7月4日10时许,李×在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工商银行门前,将盗窃的金色苹果6手机以人民币100元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翟××。案发后,手机被收缴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4000元。经侦查,李×于2015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翟××于2015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手机照片,购买发票,指认现场照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李×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翟××的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害人刘×的陈述笔录,李×、翟××的供述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起赃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被告人翟××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李×犯盗窃罪、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李×曾因犯抢劫罪被二次科刑,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翟××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对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
金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二、被告人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4000
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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