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卫华,女,1970年出生。2014年8月1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交纳)。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卫华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7月29日至8月18日期间,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经本院准许。2015年8月18日,公诉机关以牡东检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卢卫华诈骗案追加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丹、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卢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5月,被告人卢卫华以能为郭××的儿子王××在牡丹江市医保局办工作为名,在牡丹江市平安街西一条路附近饭店等地,骗取被害人郭××19.5万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二、2013年5月16日以及2014年元旦前后,被告人卢卫华以能为李××的女儿刘×在牡丹江市医保局办工作为名,在牡丹江市平安街西一条路附近饭店,骗取被害人李××11万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三、2013年9月,被告人卢卫华谎称能为被害人赵×办理提前病退,在牡丹江市太平路平安街附近,骗取赵×39000元。赵×发觉受骗后,多次找卢卫华催要,卢卫华返还赵×15000元,余款24000元被其全部挥霍。
四、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卢卫华谎称能为被害人邱××办理提前退休,在牡丹江市太平路爱民街工商银行和太平路蛋糕店,先后两次以找人办事送礼和补交医疗保险为由,骗取邱××34716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五、2014年6月3日,被告人卢卫华以能为被害人杜××办理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工作为由,在牡丹江市太平路苏宁电器门前,骗取杜××8000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六、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卢卫华以能为被害人吴××的妻子夏××办理提前退休为由,在牡丹江市平安街东三条路饺子馆,骗取吴××28500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七、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卢卫华以能为被害人宋××办退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宋××4万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八、2014年7月9日、11月5日,被告人卢卫华以能为被害人刘××办理提前退休为名,在牡丹江市江南医保大厅和百好花园小区门口,先后骗取刘××46000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九、2014年7月份,被告人卢卫华以能为被害人朱××办理提前退休为名,在牡丹江市平安街西一条路龙江银行等地,先后骗取朱××29800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十、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卢卫华为了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谎称能把被害人孟××的儿子从广东东莞监狱调回牡丹江监狱服刑,在牡丹江市东一条路长安街中德景苑小区孟××家中、其家楼下及劝业场北门等地,先后骗取孟××25万元。孟××发觉受骗后,找其多次催要,卢卫华于案发前返还孟××3万元,余款22万元被其全部挥霍。
十一、2014年11月3日至7日,被告人卢卫华以能为被害人蒲××的丈夫王×甲办理转诊、糖尿病人补助和退休为名,在牡丹江市江南望园小区、医保大厅楼下,先后骗取被害人蒲××25400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卢卫华共骗取11名被害人761416元。所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2014年12月24日,卢卫华在牡丹江市东一条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卢卫华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对账单,收条、欠条,租房合同,证人徐×、郭×甲、李×甲、赵××、吕××、赵×甲、杜×甲、吕×甲、吴×、郭×乙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孟××、赵×、邱××、杜××、吴××、郭××、李××、宋××、刘××、朱××、蒲××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卢卫华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卫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卢卫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卢卫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以及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卢卫华将所骗赃款全部挥霍,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卢卫华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卢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30万元。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4万元(罚金已交纳4万元,余款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洋
审 判 员 刁琳
人民陪审员 崔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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