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东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赵明,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车辆段职工。
被执行人王冬生,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冬生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冬生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冬生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依法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冬生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晓明
审判员 刘延常
审判员 闫宪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