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东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陈路东,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云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志玲,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路东与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路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晨明
审判员 刘延常
审判员 闫宪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