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东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陈路东,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云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志玲,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路东与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路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晨明

审判员  刘延常

审判员 闫宪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丽媛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