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东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陶亚芳,女,1937年6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室。

被执行人宋立群,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宋立群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立群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立群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陶亚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依法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立群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晓明

审判员  刘延常

审判员 闫宪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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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