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东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关庆坤,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
被执行人王云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志玲,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云成、张志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庆坤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晨明
审判员 刘延常
审判员 闫宪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