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牡东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刘盾,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牡丹江华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牡丹江华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华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华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盾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依法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牡丹江华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晓明
审判员 刘延常
审判员 闫宪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