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因急需偿还信用卡欠款,遂对被告人马某谎称可以通过给他人办理吉祥车牌号的方式挣钱,马某信以为真,二人一起通过为他人办理吉祥车牌号的方式挣钱,马某负责联系需要办理此类车牌的人,张某负责办理吉祥车牌号。但实际上张某没有办理吉祥车牌号的能力。2017年12月马某联系到想办理吉祥车牌号的刘某和徐某,分别收取二人6万元和11万元。收钱后张某一直未为二被害人办理吉祥车牌号,二被害人要求张某、马某退还费用,张某向刘某退还了6万元。骗取徐某的11万元被张某挥霍,无钱退还,张某再三推脱。后马某发现张某没有办理吉祥车牌的能力,但因没有钱偿还徐某,张某与马某合谋由马某继续联系想办理吉祥车牌的人骗取钱财,然后将骗来的钱用于偿还徐某。2018年4月马某联系了邵某,骗取了14万元,其中11万元退还给徐某,剩余3万元由二人分得。2018年11月,因邵善本多次追要被骗的14万元,马某又联系到赵某,骗取了15万元,张某和马某将该15万元退还给邵善本(包括赔偿金1万元)。后张某以可以继续为赵某办理吉祥车牌号为由,又取赵某2万元。发前归还赵某0.5万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张某单独实施的三起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9万元,案发前张某已返还刘某6万元,返还徐某11万元,返还某0.5万元;张某与马某共同实施的二起诈骗,诈骗金额共计29万元,案发前张某、马某已向邵某返还15万元(其中包含赔偿金1万元) 。张某实际诈骗金额为16.5 万元,马某实际诈骗金额为15万元。到案后,张某家属向被害人赵某偿还了15.5万元(其中包括1万元赔偿金)并取得了赵某对张某的谅解,马某向赵某偿还了2万元,并取得了赵某的谅解。经侦查,2019年4月8日张某、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马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张某、马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在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某、马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马某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某、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张某多次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张某、马某所在社区同意对二人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张某、马某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马某谎称可以通过给他人办理吉祥车牌号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日常生活中,车辆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日常喜欢吉祥如意的生活,同时也将这美好的寓意寄托于车牌之中,能够拥有吉祥车牌号成为个别人炫耀或者彰显身份的方式,于是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法官在此提醒,国家颁发车牌有严格的发放制度和流程,大家办理车牌时还需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办理,不要轻信他人。
本案中马某一开始并无犯罪故意,仅是听信了朋友,但在其明知张某没有办理吉祥车牌号的情况下,与张谋共谋,一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他人财物,把自己变成了张某的共犯,二人必将受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提示,在明知他人进行不法犯罪活动时,应加以制止,不要成为不法分子“帮凶”,最终必将自食恶果。最后,呼吁大家用正确、合法的方式去创造美好生活,不法手段只会害人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