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那么婚后发现对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形呢?下面我们来看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原告邹某向东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8日结婚,婚后得知被告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在婚前已发病,婚后尚未治愈,故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经查,被告于某因精神分裂症3次住院治疗,因分离(转换)性障碍4次住院治疗。出院时意识清晰,精神症状平稳,医嘱为按时服药,定期复查。被告于某经治疗,其病情处于稳定期,需遵从医嘱定期服药及复诊,不影响正常生活工作。
裁判结果
东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所患精神分裂症和分离(转换)性障碍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被告于某在婚前所患的上述疾病在登记结婚时并非发病期间,原告邹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两人登记结婚时被告处于发病期间,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相关规章进行判断。由此可知,精神分裂症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如正在发病期内,应当暂缓结婚,而并非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要患病双方未在发病期内仍可结婚,并非婚姻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