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每个生命不得不面对的终点。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越来越高,再辅以我国居民普遍较高的储蓄意识,大部分人去世时或多或少会留有遗产,因争遗产导致的亲人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并不只存在于小说、影视剧中,在现实中也屡见不鲜。

原告纪XX与被继承人黄XX于1983年10月份登记结婚,生有一子纪X甲、一女纪X乙。2012年12月25日被继承人黄XX因病死亡,留有房产一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建筑面积97.50平方米。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口头遗嘱,该房屋由原告纪XX一人继承。后该房动迁,动迁安置新房产一套,三继承人发生分配纠纷,诉至本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原告纪XX继承新安置房产,其子女纪X甲、纪X乙放弃继承。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一家人重归于好,但并不是每次都可以这样圆满解决。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呢?法律早已为大家作了相应的规定——遗嘱。只是一直以来遗嘱继承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认为立遗嘱不吉利或者碍于子女众多担心分配不均影响亲情等种种原因而没有及时订立遗嘱;二是虽然生前订立遗嘱,但所立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违反法律规定等原因成为无效遗嘱而无法执行。
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正确订立遗嘱:遗嘱的主要形式包含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最新规定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等多种形式,此外还有一种危急情况下可以使用的口头遗嘱。除公证遗嘱外所有形式的遗嘱在订立时都要求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两名见证人均要与遗产继承没有利害关系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要注明(录音录像中记录)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公正遗嘱在公证机构办理。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使用,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能够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关于遗嘱的具体法律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或参照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