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邹某与被告藏某系多年好友,2019年8月藏某称其工厂因周转困难向邹某借钱,因其账户上的钱被冻结,但很快就能解冻偿还借款,请邹某看在多年朋友的份上帮助其度过难关。邹某考虑到二人多年友情且藏某多年经营生意应该讲信用,先后四次借钱给了藏某。后邹某多次要求藏某偿还借款,藏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迟还款。但在邹某的要求下,藏某给邹某补签了借条,明确了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又编造各种说辞不予还款且态度恶劣,完全不顾多年朋友情谊,邹某伤心难耐,故诉至法院要求藏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东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藏某共向邹某借款6万余,后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但藏某未按约定日期还款,邹某要求藏某返还借款,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双方对借款利息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藏某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多次沟通调解,藏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当面向邹某道歉,认为邹某在自己经营困难时伸出援手借钱给自己周转,但自己竟然不讲信用多次推脱还款,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伤害了多年朋友情谊,实在是惭愧。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藏某自愿向邹某偿还借款并给付部分利息。
法官提示
亲兄弟明算账,即使是朋友借钱也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借款人的信誉及偿还能力;二、出具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三、借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不宜为现金方式;四、额度比较大的借款,要求提供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五、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考虑到朋友情谊,抹不开面子,都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又无任何借款凭证,而最后遇到不还钱又找不到人的情况,造成钱财友情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