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产业发展迅速,新楼盘交房随之而来,业主的装修工作也紧锣密鼓的开始了,在装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矛盾,如何既能保证自己新家有舒适美观的生活环境,又能促进装饰装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和谐的验收房屋,住上装扮满意的房屋,是每一个期盼住进新家的业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大部分业主都能协调好这一关系,但不可避免的,会有部分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出现失误,给自己和业主造成困扰。
案情简介
任某某新买了楼房,2019年3月16日,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承揽合同》,原告为合同甲方,被告为合同乙方,合同载明了工程地点及概括、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第一条第4款载明:“工程期限,工程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乙方正式进场施工期60天,预约时间为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第二条载明了合同价款为56 000元;第四条载明如因甲方原因,施工图纸变更或甲方同意的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第六款载明乙方应当按约定进行施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1%的违约金;第八条载明了“赠品:栏、开门固定器、厨房外延”等赠品。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3月17日开始进场施工,乙方依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前三次款项28 000元、17000元、9000元,并对前几期的装饰工程进行了验收,截止到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如期交房,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能如期交房。直至2019年7月27日,因被告延期交房,已经严重影响到后期布置,原告才被迫找到被告将钥匙要回,直至原告将房屋钥匙收回时,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赠品拉栏、开门固定器、厨房外延挡水尚未安装到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39 200元并要求被告某装修公司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赠品拉杆、开门固定器、厨房外延挡水设施并完成安装。
裁判结果
本案中,经过法官事前了解,庭前为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装饰装修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讲解,安抚双方情绪。经过法庭调查,查明原、被告双方对承揽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延期竣工均有一定的过错,但双方在其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又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合同的细节部分进行了补充约定,双方都未对工程延期竣工问题提出异议,可以认为双方已经对工程交付日期达成了新的合意,故对原告任某某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9 200元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关于原告任某某要求被告某装修公司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赠品拉杆、开门固定器、厨房外延挡水设施并完成安装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尾款,被告有权撤销赠与,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装饰装修纠纷影响着业主的生活品质和居住满意度,尤其是近年来,由于牡丹江市东安区经济的发展迅速,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东安区法院辖区的人口数量激增,如何保证这些优质人员在东安区落地生根,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的诚实信用是安居重要的因素之一,也是确保东安区辖区治安稳定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因此,鉴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都会事先了解案情,为双方当事人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示之以法。既可以有效的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又能从源头解决矛盾,为确保一方稳定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