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区法院民二庭积极开展司法为民活动首创《财产保全期限告知笔录》
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在审判过程中以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为己任,开拓思路、创新司法机制,首创《财产保全期限告知笔录》,主动提示当事人了解查封、冻结财产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在法院办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当事人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对财产保全期限已经届满的没有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采取续行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财产保全期限告知笔录》对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必要提示,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了当事人的损失,减少了上访、闹访情况的发生,体现了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