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裁判文书 扫黑除恶 教育整顿 党史学习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调整审判监督职能

  发布时间:2012-06-26 09:23:02


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调整审判监督职能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刘欣欣  

民事审判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种特别的司法救济制度,就其立法本意来说,是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出发,旨在使案件事实得以澄清,错误裁判得以纠正,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而实现司法公正。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司法需求不断提高,审判监督制度中的各种弊端逐渐显露,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适应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一、现行审判监督制度的弊端

从司法实践看,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仍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是《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有主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就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绝不能照抄照搬民事一审、二审程序。但是现行的《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过于原则,原审是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即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是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即按二审程序审理,无法反映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无限再审使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由于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使当事人滥用申诉权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诉讼请求、诉讼主体都变更来将就当事人,必须产生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现象,导致二审法院形同虚设,一审法院工作量增加,浪费了审判资源,同时使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权威性产生动摇,影响了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社会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三是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违背法院中立原则。现行审判监督制度赋予了法院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原则,虽然立法本意是遵循有错必纠原则,但是民事案件属私法调整范畴,一件案件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因种种原因启动再审,是对当事人私权利的干扰,违背了“法院中立”原则,影响了司法公正。

四是审判监督的审查和审理分离是重复劳动。当前,按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审判监督的审查和审理分别由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承担,虽然符合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但是也造成了法院内部的重复劳动,增加了诉讼时间成本,甚至可能出现审查法官和审理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容易给法院造成负面影响。

五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影响“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保持中立,不带任何主观色彩。按现行《民诉法》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往往出具在制发裁定或函时带有明确的处理意见。现在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在进行考评、考核和错案追究,再审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下级法院的排名占位及法院领导和法官的升迁调任,因此,下级法院法官再审时会考虑甚至参照上级法院指令意见,这样在程序上就不能保证再审结果的公正性,影响了程序正义。

六是检察院过多介入民、商事审判是对私权利的干扰。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责,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分权制约,对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存在一种特殊现象,当事人败诉后,不采取上诉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抗诉。而各级人民法检察院对抗诉案件数量考核每年都确定硬性指标,不达标的会影响考核占位,甚至影响检察官的提拔任用。导致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为抗而抗,过多的介入属于私法领域的民、商事审判中,影响了司法权威。应该进一步完善抗诉程序,除非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者发现法官有枉法裁判行为,尽量弱化检察机关的对私法调整的民事、商事审判的抗诉权。

七是新的证据作为再审条件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民诉法》规定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有新的证据是一个误区,因为,生效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法律事实”,纠纷已经终结。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内提出的证据,就应按“证据失权制度”处理,不得在以后提出,即使提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才可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也符合《证据规定》的立法本意。而现行《民诉法》的此条规定与《证据规定》相矛盾。

二、如何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修改后的民诉法于是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示公正,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审监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何积极配合改革,完善审判监督制度,调整好审监职能,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是我们审监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诉讼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原民诉法对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等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影响和制约了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新民诉法将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3项,增强了再审条件的可操作性,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了申请再审行为,减少了检察机关抗诉的随意性,避免了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新民诉法的立法本意,认真把握好司法尺度,全面准确贯彻执行新民诉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申诉权。

一是放弃有错必纠原则,实行有限再审制。民事再审程序本身是一个司法救济措施,是对原审的补救,如果片面地有错必纠,会引发无限再审,使裁判文书处于极不稳定状态,甚至司法领域再审泛滥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历时十几年,有的案件先后判决、裁定多达十几次,不仅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更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自我否定。所以对再审启动不应过于宽泛,而是要严格限制,根据再审的特殊性,通过司法改革,规范审判监督制度,维护司法终审权,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是实行再审终审制,再审案件结果为终审结果。民事再审程序应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应再区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这样一是从法理上区分了再审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不必再重复上诉程序,实现有限再审;二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充分实现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三是再审前要经过复查阶段,对再审的启动慎之又慎,能够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三是作为基层法院要积极调整审监职能的转换。民诉法法修改后,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案件可能会大幅增加,工作压力相应增大。作为基层法院,按照新民诉规定,不再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案件。按照新民诉法规定,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处理本院依职权再审案件、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及中院依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下交的民事抗诉案件,就目前而言,由于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再审案件的比例相应下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职能面临角色转换,要从以往主要负责审理再审案件转换为更多地担负起本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为此,作为基层法院审监庭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把工作重心调整到强化审判监督工作上来。审监人员也要努力适应角色的转换,积极配合改革,不断增强监督责任,提高监督水平,把好案件质量关。

四是要通过审判实践及时发现新问题。我们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虽然新民诉法保留了各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权力,但是在目前情形下,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权利并未得到有效运行。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渠道,按照民诉法立法本意应该保留。但是,民事诉讼本身属于私人争讼的范畴,尊重的是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对民事诉讼采取国家职权主义干预是不合适的,应充体现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意愿,维护人民法院中立立场。而且民诉法对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并未明确规定,容易使一些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未受理的情况下,转而给基层一审法院施加压力,要求基层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从而使法院陷入尴尬境地,甚至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因此,我们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具体适用条件,对依职权提起再审进行规范,同时严格限制启动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五是要正视当前审判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审监力量不足是目前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基层院而言,审监庭除要处理相当数量的本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中院依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下交的民事抗诉案件外,还要不断强化审判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以我院为例,审监庭每月要进行案件月评查、法律文书月展评、更审改判案件评查、判决案件前置监督检查、调解案件检查等五大项检查工作,每月发布审监通报,还要开展法律文书展评,这还不算按照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开展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完成好这些工作,需要配备一定的人力、物力。目前,基层院法职人员青黄不接,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有法职的人员一般都被充实刑事、民商事等案件较多的战线,审判监督庭往往配备一些即将退休的老审判员,甚至难以组成一个合议庭,这些老审判员虽然加班加点工作,但工作精力与年轻同志相比有一定差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监工作深入开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界及社会各界对审判监督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审监工作面临的各项任务也越来越繁重,矛盾也更加集中,因此,我们建议适时增加审判监督力量,合理配置审监人员,配备一些较为先进的办公设备,提高办公的高科技技术含量,以适应新形式下超强度工作的需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