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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用人单位拒补社保不在法院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9-12-20 10:03:19



    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诉求多元化、群体性多发、调处难度大等特点。其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在逐年增多,劳动者对此类案件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不了解,盲目诉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基于此,今天选取典型案例,望对劳动者起到参考作用。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自1989年10月在被告单位工作,于2000年12月与被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欠缴养老保险费。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被告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虽原为被告单位职工,但被告单位已经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补办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审理。 

法官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缴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事由产生争议的,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劳动者要准确把握好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社会保险而引发纠纷的受案范围,才能通过正确的途径,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节省时间和精力,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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