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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发布时间:2012-06-15 08:55:34


主要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主要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是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三十五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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