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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同一交通事故两次起诉,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

  发布时间:2019-12-01 15:33:41



    受雇佣的司机因交通事故受伤起诉判决获赔偿后,未足额获赔部分,是否还能够二次起诉雇主?最近牡丹江东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交通事故(提供劳务者受害)引起的纠纷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某系被告师某某的雇员,2018年4月10日,马某某驾驶师某某所有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沿G3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52公里+600米处时,与案外人王某某驾驶的解放牌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半挂车未实行右侧通行、马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超速行驶均为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此次事故王某某应负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次要责任。2019年1月10日,马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向牡丹江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60 305.65元,减去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理赔120 000元,要求王某某按75%承担赔偿责任,实际赔偿原告255 229.23元。该案件当中,师某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要求马某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师某某已垫付受害人许某某各项赔偿费用39 624元,以及师某某为马某某垫付的医疗费50 000元,以上合计89 624元;案件经法院审理,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1 969.30元,扣除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金额106 769.28元,原告马某某的各项损失为325 200.02元。因马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师某某给付马某某医疗费5万元,法院对马某某的各项损失的30%合计97 560元未予以支持。

    后马某某将师某某诉至东安区法院,请求支付第一次审理未足额获赔的97 560元。

 裁判结果 

    东安区法院认为,2019年1月10日原告马某某提起的诉讼,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马某某以王某某和保险股公司为被告提起的侵权之诉;本案中,马某某以被告师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为由,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系以为师某某提供劳务、师某某系劳务关系的受益者为法律基础,提起的劳务者受害,雇主系劳务关系受益者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并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本院对师某某辩称本案系属一事不再理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七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在应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同一当事人;二是同一法律关系;三是同一诉讼请求;四是同一既判力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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