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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9-10-31 10:33:19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那么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呢?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分手费”可以向法院起诉吗?法院是否会支持呢?下面我们来看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原告刘某向东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一张欠条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其欠款100万元,并称该笔欠款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用于共同投资的投资款,被告宋某至今未还。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刘某与宋某之间并无共同投资行为,该笔欠款实为二人分手后刘某向宋某索要的“分手费”。 
原来,2009年原告刘某在重庆经营生意期间与被告宋某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5年5月双方分手。刘某称自己无子女且没有生活保障,并且在与宋某同居期间刘某怀孕两次并流产,分手后刘某要求被告宋某必须给付100万元“分手费”,宋某表示无力支付,故出具100万元欠条。此款被告宋某一直未给付原告刘某,现被告宋某表示无力支付且拒绝支付该笔巨额“分手费”。 
裁判结果 
    东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该笔100万元“欠款”从证据上看是普通的欠款,但实为宋某给予刘某的同居期间的经济补偿。宋某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原告刘某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刘某要求宋某给付此款,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告刘某未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分手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实际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法院也是不干涉的,该自愿给予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以金钱的实际交付为准,是否给付“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的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还需注意的是,如果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且数额较大的,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所以分手时关于“分手费”问题应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进行协商,切莫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索要,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如果通过非法方式强行索要,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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