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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发布时间:2012-06-04 10:39:12


东安区法院坚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于淑杰

东安区法院以“司法公信年”活动为契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该院在审判中,刑事案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发挥刑罚惩治、教育、改造、震慑功能,积极探索未成年犯帮教措施,着力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强化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刑事审判通过实践总结了“刑事审判调解三法:,一是“找准要点,动之以情”法,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找准能引起双方当事人情感共鸣的切入点,然后阐明道理,讲清法律,因势利导。二是“法律启发,晓之以理”法,坚持尊重事实,依法阐明法理,以理服人,而不是做“和稀泥”式的调解。三是“把握原则,情法交融”法,牢牢把握刑事审判原则,扣住矛盾症结,因人而异,把握火候,进行疏导教育。民商事案件:在审判调解过程中,通过反复实践,总结出了法理交融,借助社会力量,背对背调解,亲情感化,事例疏导等调解方法,既可因案而异单独适用,又可多种方法并用。一是以理服人。用法律、法规的理去说服当事人,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一切按法理办事情,去解决问题。二是以情动人。法律是不讲情面的,然而有些事情情与理纠缠在一起,很难分开。对于这类案件,该院的审判员在宣传法理的同时,还注意以情服人,使当事人在内心深处受到触动,化解矛盾。三是以事育人。事例能够说服人,也能够教育人。审判员在审理案件时,讲求以事育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四是把握火候。做诉讼调解时,时刻把握好调解时机,掌握好“火候”,化解矛盾,必要时候采取冷处理。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执行新机制。打破“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构建由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将案件执行过程划分为执行启动、执行财产调查、执行财产处置、执行异议审查、执行结案等阶段,每个阶段配置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集约执行。执行流程坚持各部门各环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相互制约,配合协调相结合的原则。立案庭负责执行立案,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执行异议审查、执行合议庭负责执行财产变现,案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时由本院上报中院统一选定相关评估、拍卖机构;执行局内设综合管理组、调查组、执行裁决组。各执行组之间各司其职,实行流水作业。真正实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执行财产处置权与执行财产变现权、执行申诉审查权与执行异议审查权的彻底分离,用分权制约来提高效率,防止承办人“一手遮天”,暗箱操作现象,打消了当事人顾虑,让执行工作更为透明,更为阳光。同时,在执行中实施“四个穷尽原则”。即“穷尽调查手段、穷尽必要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方法、穷尽思想教育工作”,加大被执行财产、人员查控力度,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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