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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赖行动】拒不履行抚养费 限制出境寸步难行

  发布时间:2019-07-31 16:15:08




    6月28日,正要出国务工的关某某,因躲避执行扶养费被限制在出境口岸。同日,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移送至拘留所拘留十五日。

    关某某系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中,张某某与关某某系夫妻关系,先育有一女。2014年6月,关某某留下怀孕四个月的张某某离家打工一直未归。而后,张某某独自一人生育小儿子,并抚养两名子女。因长女尚在育龄阶段,且患有疾病,张某某需照顾抚养两名子女无力维持正常的工作生活,基于此种情形,将关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关某某给付张某某扶养费及两名子女抚养费。

    案件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关某某十分不配合法院工作,电话不接,四处逃窜,寻找被执行人下落犹如大海捞针。办案人曾去过其户籍所在地及曾经办公地点,均一无所获。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出入境记录。得知此情况后,法院立即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6月28日,正要出国到俄罗斯的关某某被扣留在绥芬河市出入境管理局。办案人收到消息后立即前往绥芬河市,将关某某带回。在返回途中,办案人开始做其思想工作,想通过法律与人情打动关某某。但经过近十个小时的劝说,关某某仍表现出抗拒态度,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于当晚八点左右,对关某某执行拘留。

    办案人表示:“作为被执行人,同时作为一名丈夫、一位父亲,给付扶养费及抚养费是关某某应尽的义务。而关某某想方设法的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惩治手段,不仅希望关某某在拘留所里能早日认清自己的错误,同时,更要尽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因关某某存在涉嫌隐匿资金、拒不申报财产行为,下一步,本院将对此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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