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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机关工作管理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07 10:12:26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机关工作管理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法院内部管理,严肃日常工作纪律,规范日常工作秩序,营造东安区法院良好的司法工作环境,树立东安区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有效的推进东安区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十三个严禁”。即: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超假、代请假;严禁工作时间下棋、玩扑克、打麻将、午间饮酒;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游戏、聊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工作时间随意串岗、扎堆聊天、公共场所吸烟;严禁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话聊天、谈私事;严禁工作时间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严禁工作时衣着不整、浓妆艳抹、大声喧哗、举止不端;严禁参加会议时迟到、早退,随意走动、拨听手机和玩游戏等;严禁无端议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严禁在办公区接待当事人;严禁对当事人“生冷硬横”“吃拿卡要”;严禁值班值宿空岗、漏岗;严禁着法院服装进行私人活动,

“十个要”。即:要按时上下班;要按规定着装;要注意个人仪表和举止;要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要文明办公;要按规定请假离开办公场所;要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敬互爱;要按照要求进行司法活动;要工作顺畅、和谐。

二、带薪年休假

第一条  年初,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兼顾工作效率和干警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干警年休假,年休假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政工科备案,同时和立案庭协调排期开庭等事宜。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第二条  干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干警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干警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中断干警年休假的,在工作结束后应予补休,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警休年休假或补休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并根据干警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干警正常工作期的工资收入。

干警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干警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探亲假

第七条  工作满1年的干警,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干警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  干警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干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第九条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干警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十条  干警探望配偶和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责。

四、婚丧产假

第十一条  干警结婚,可享受3天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十二条  干警直系亲属死亡,给予3天假期。干警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干警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干警其他亲属死亡的,给予2天假期。

第十三条  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女性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四条  干警在婚丧假和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病事假

第十五条  干警因私事不能上班应请事假,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事假一天在年终奖金中扣除30元,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除院内各种考核奖励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没休年休假或探亲假的,请事假的时间从年休假或探亲假中扣除。

第十六条  干警因病请假,病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病假一天在年终奖金中扣除20元,病假累计超过应休期限的,取消院内各种考核奖励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没休年休假或探亲假的,请病假的时间从年休假或探亲假中扣除。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病假累计可享受2个月;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病假累计可享受3个月;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病假累计可享受4个月。

第十七条  干警无故未到岗工作的,视为旷工,全年累计旷工三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的评先选优和提职晋级资格。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六、请销假程序

第十八条 干警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应填写《干部休假审批表》(一式两份),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政工科审核确认,经部门负责人、政工科长、主管院长、院长同意签字后,交政工科和监察室备案。

中层正职(含负责人)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要提前征得院长同意;中层副职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要提前征得主管院长同意。

干警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到政工科和监察室销假,未及时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十九条  干警因公离院,应由本人填写《出差审批单》。

中层正副职(含负责人)因公请假,由主管院长同意,报请院长批准。

其他干警因公出差请假,二个小时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二个小时,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超过一周的经主管院长同意,报送院长批准。

本院和上级机关组织活动时,若因故不能参加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干警因私请事假(事假、旷工时间按小时累计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累计7个小时折合为一日)、病假(出示医院诊断书)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若干警不能亲自请假,由庭长代办)。

中层正职(含负责人)、中层副职,经主管院长同意,报院长批准;其他干警,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层正职(含负责人)、中层副职、其他干警因个人学习(含司法考试等)原因请假,原则上只批准一次。一天在年终奖金中扣除30元,并且取消当年年休假。         请假时,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同意,报请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干警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假期的,须按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程序,干警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请假的,可先行口头或委托他人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假期,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十三条  干警因公出差请假、因私请假,要将《出差审批单》、《请假审批单》报监察室备案后方可离岗。请假干警返岗后要及时到监察室销假,干警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未按时返岗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四条  干警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或者将外出地址和联系方式告知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长,以便必要时联系。

七、考勤

第二十五条  全体在编干警及编外人员,均需按照规定进行考勤。

第二十六条  考勤分早晚两次。早8时30分前,晚17时后,均以打卡的方式考勤。市内办事,早晨考勤后,方可请假离院外出办事;早晨不能按时考勤打卡的,需提前请假,回院后打卡;晚不能按时考勤打卡的,需请假批准;早、晚长期不能按时考勤打卡的,需院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超过8时30分进行考勤的视为迟到,在17时之前进行考勤的视为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在年终奖金或绩效工资中扣除25元。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视为旷工1小时;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视为旷工1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上级及本院组织的会议,参加人员提前10分钟到会并签到,不签到视为缺席。缺席或不遵守参会纪律的,在年终奖金或绩效工资中扣除50元。

第二十九条  干警在工作日和值班值宿期间,未履行相关手续、无故不在岗的,视为漏岗,漏岗一次,在年终奖金或绩效工资中扣除50元。值班、值宿干警必须在早八时、午十二时30分、晚十七时进行交接班,并做好登记。节假日交接班干警要打卡,接班人员未到,不准离岗。不按时到岗、提前离岗、空岗者,按照迟到、早退、旷工处理。

八、着装

第三十条 上班时必须按规定按季节着法院服装,上班10分钟内换装完毕,下班提前10分钟换装,不准混装。开庭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规定着装。

第三十一条 上班时不准佩戴金银首饰,女干警不准涂抹艳妆,男干警不准留长发、蓄胡须。

第三十二条 不准着法院服装进行私人活动。

违反着装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

九、文明办公

第三十三条 接待当事人、礼貌热情,语言文明,态度端正,不得简单粗暴,冷、硬、横、冲。若接到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的不良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视其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不准在办公区接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含律师和客人)。

第三十五条 办公设备摆放规范、整齐、整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配备,不准庭室、个人自行配备(如床、整理箱、衣柜等家居家具)。缺少办公设备需向办公室书面申请,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三十六条 不准在办公室内打扑克、麻将(含公休日),以及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炒股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七条 不准在办公楼(室)内大声喧哗、乱窜、打闹、扎堆聊天。

第三十八条 不准带子女在办公楼内逗留,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凡是开庭,不准接打手机,不准中途随意出场,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第四十条 参加各种会议,严格执行牡丹江市中院会议纪律“七个严禁”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上班时中午不准饮酒。

违反文明办公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成果利用(一年内)

第四十二条  1、每通报批评一次扣责任人考评分2分,在年终奖金或绩效工资中扣除50元,庭室考评分扣1分;被报批评四次,要对其责任人诫勉谈话;被报批评五次,要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除全部年终奖金或一个月绩效工资;被报批评六次,要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除全部年终奖金或二个月绩效工资;每增加一次,对其责任人提高一个处分和处罚档次。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被中院以上机关通报批评的,或被有关部门曝光的,视情节按上述标准双倍扣罚及给予纪律处分。2、旷工(超假)连续超过二天(累计四天),要对其责任人诫勉谈话;超过三至五天(累计乘2),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全部年终奖金或一个月绩效工资;超过五至七天(累计乘2)行政记过,并扣除全部年终奖金或二个月绩效工资,七至九天(累计乘2)行政记大过扣除年终奖金全部或三个月绩效工资、九至十二天(累计乘2)降级、十二至十四天(累计乘2)撤职、十五天(含十五天,累计乘2)按公务员法开除(对责任部门总考评分中,按照纪律处分等级分别扣5、7、10、15、20分)。3、强化落实“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切实营造四级联动,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相互监督,上下管理,随时提醒,互相帮助的良好氛围一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逐级追究连带责任,本部门干警被处罚的,所在部门负责人按被处罚干警的1/2数额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执罚,如有发现问题不通报现象发生,对执罚人员按同类标准处罚。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勤情况每月汇总,年度考核时报政工科进行成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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