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股东借钱,企业何时责任共担
卢广玉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案例模式多样。那么企业股东欠钱不还,企业何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今天这个案例恰好能说明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王某为A公司的股东,各占50%股份。2014年4月18日,李某、王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陈某于2014年4月18日先后两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汇到王某的银行卡中8万元、29万元,余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王某、李某共同为陈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向王某、李某催要,二人拒不返还。经调查核实后,李某、王某将该笔借款用于A公司生产经营,由于经营不善,故无力返还。现陈某请求A公司与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与李某、王某的借贷关系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王某有按约定还款的义务,因李某、王某为A公司股东,并将该笔借款用于A公司生产经营,故A公司与李某、王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王某与陈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王某均为A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且该笔款项确用于A公司的生产经营,故陈某请求A公司与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增多,少数企业股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试图让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此类案件,企业应与股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