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是否算工伤
唐功恩
法官简介
唐功恩,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现任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十七年。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公司职工,2017年9月13日早上,骑自行车去上班的陈某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便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经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2月21日作出被诉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陈某。陈某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陈某确系在10月13日早上摔伤腰部,其发生事故的地点靠近公司,但没有到达公司,位置为其住处到公司的必经之路上。虽然陈某在上班途中受伤,但此次事故为陈某个人责任,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也无法提供事故认定证明,因此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可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