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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业主已经购买车位使用权,是否还需缴纳停车管理费

发布时间:2018-11-07 17:07:33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私家车的普及率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产生了两个问题:1、物业管理费问题。2、停车难问题。今天这个案子恰好同时涉及这两个问题。业主已经购买了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还用不用交停车管理费?

案情回顾:

A物业公司依法与牡丹江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公司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其中包括半地下车库、车位和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商定,并参照牡价联发[2014]6号文件的规定,对封闭停车场、停车位每台每月收取服务费70元。龙某入住于该小区,并购买了小区内半地下车库停车位的使用权,将其自有的车辆停放于半地下停车位内,其享受了A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龙某身为本小区的住宅业主,享受了A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的服务,却没有按时向原告A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用,龙某自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6月5日止,累计欠A物业公司车辆管理服务费473.70元,经A物业公司多次催要,龙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A物业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查,A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根据上述规定,该合同对作为业主的龙某具有约束力,且A物业公司为龙某的半地下停车场内的停车位提供了物业服务,龙某理应按照约定交付费用,合同约定封闭停车场停车位服务费每月70元,故对A物业公司要求龙某给付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6月5日车辆管理服务费437.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物业管理是近10年刚刚进入大家视野的一个新生事物,其存在与日益增长的人们对居住环境的安全性、整洁性、便利性是息息相关的,随之而来的物业费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对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涉案金额不多,但反映了一个事实,广大群众对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之协商,又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类似本案龙某这样既不协商也不诉讼,就是不交物业费的处理方式是最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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