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裁判文书 扫黑除恶 教育整顿 党史学习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官说法】如何认定“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

发布时间:2018-10-15 10:44:39



    法官简介

    刘欣欣,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现任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一级法官。

    案情简介

2017年 10月24日,司机柳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载孟某及1025公斤废铁,沿柴河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一处下坡路上,该车制动系统突然失灵,向侧面山体撞去。柳某、孟某二人见状,先后跳车。柳某跳车后安然无恙,孟某跳车落地后,车辆撞向侧面山体,发生侧翻,将孟某砸于车下,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该货车车主为车某,车某为该货车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此,车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死者孟某系“车上人员”,不是车外“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裁判结果

车主车某作为投保人,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该

    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车上人员”柳某、孟某先后跳车,孟某落地后,车辆撞向山体侧翻,将孟某砸于车下,当场死亡。险情发生时,孟某选择跳车避险,其行为是基于普通理性人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属于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孟某跳到车外,落地后,即已转化为车外“第三者”,后被侧翻的货车砸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车某保险金11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关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问题。因“交强险”是对车外“第三者”受到伤害进行赔偿,本案死者孟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是确定保险公司应否赔偿的关键。由于机动车系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交强险”中所涉及的车外“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固定不变的,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受害的人属于车外“第三者”还是 “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身处何处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外“第三者”。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孟某确属“车上人员”,发现车辆制动系统失灵后,孟某跳到车外,落地后,即已转化为车外“第三者”,该车撞山发生侧翻,将孟某砸于车下,当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警部门已认定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过错,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是制动系统失灵导致的,车某作为车主,上路前未对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未尽到妥善的注意和维修义务,导致该车制动系统失灵,造成该车撞向山体发生侧翻,将已跳车落地的孟某砸于车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车某有过错,该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