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印章管理制度
1、院办公室文秘负责院印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坚持专人用印或监印。坚持用印一律登记制度。印章用毕及时存入保险柜中,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印章专管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与绝对安全。
2、法律文书加盖院印,必须具备法律文书拟稿(主管院长签发),由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办理用印登记,办公室文秘审查后方可加盖院印。
3、办案和执行公务开具各种介绍信、证明信,必须做好登记方可盖章;特殊情况需使用空白介绍信,要经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使用,用后要及时将剩余空白介绍信退回。
4、遇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院外使用,必须办理用章登记手续,并请示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将印章带出法院使用,用印人要精心保管,防止丢失。
5、 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裁定书、划拨银行存款、提取收入、查封、扣押等的法律文书需按照相关规定经局长、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盖章;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书必须要有原件才能盖章,上述裁定如属填充式裁定不予盖章。
6、 凡属非正常公文加盖印章,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使用,并作好登记。
7、 本院干警因人事事宜需出具介绍信、证明,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盖章。
8、 加盖印章,要印正、清晰,以体现人民法院的尊严。
9、 印章、介绍信要严格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不按上述规定用印,所出现问题对用印人严肃查处。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