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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到农村购买房屋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8-09-30 09:28:41



    法官简介  穆海东,男,1976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现任牡丹江市东安法院审判员,二级法官。  

    案情简介

    王某与郑某签订协议,郑某以12万元购买王某位于某村的房屋、猪舍、宅基地,协议签订后郑某支付王某购房款12万元。现王某认为郑某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双方签的买卖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王某所转让的房屋、猪舍为某村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但郑某购买诉争房屋、猪舍及宅基地时并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王某与郑某签订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郑某在签订该买卖协议时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办案心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城里人到农村购买房屋和土地现象时有发生,但在现有的法律、政策下农村宅基地、土地是为了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需要,并不能随意的流转。有到农村购买房屋的人们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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