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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4-17 14:00:13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标准及人民法院内部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现制定以下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人员管理

(一)车辆使用的庭室及个人平时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特殊情况要服从院办公室统一调配管理。

(二)车辆驾驶人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行驶。

(三)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违章驾车。

(四)车辆驾驶和使用人员要重视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自觉做到“三勤”,即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每次出车回来要清洗一次,做到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五)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条例和制度。如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如实汇报,如人为造成交通事故或使车辆毁损应受纪律处分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严禁私自用车,节假日、公休日不得私自开车外出,不得将警车停放在酒店或者娱乐场所。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一)公务用车需由办公室提供车辆的,应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填写《出车单》,市内用车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外埠用车由院长或常务院长批准。

(二)《出车单》由办公室主任掌握使用,用车人必须详细填写用车事由、使用时间、里程等事项。无《出车单》不得使用院办公室车辆。

(三)配属给各庭室使用的车辆,由所在庭室使用人员填写出车单,经庭室长审批后方可出车,如办案用车晚上不能及时入库或用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经主管院长及常务院长审批。

(四)院属车辆工作时间应集中停放在指定车位,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严禁擅自将车辆存放在院外。

(五)配属副院长使用的车辆,早晚上下班由办公室安排人员负责接送通勤,工作时间由个人管理使用,工作以外入库统一保管。

(六)本院车辆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

三、车辆维修管理

(一)本院车辆维护修理由办公室负责,当车辆出现机械故障、自然磨损、事故损坏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填写《修车单》,详细填写修理事项,报常务院长批准,到指定厂家修理。

(二)车辆在外执行公务和执行任务,如特殊情况需要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才能修理,同时将修理发票和所需更换的旧件一并带回,以便审核报销。

(三)车辆属正常修理维护的费用,经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支出。由于车辆使用人员操作不当或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车辆事故的维修费用,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四)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所造成的违章记录引发车辆不能按时年检的,由车辆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自行承担违章罚款。

四、车辆用油管理

(一)车辆用油实行定量计划供应,办公室每月制定用油标准计划后,统一负责购买发放。

(二)配属给业务庭室的车辆用油,由车辆所在部门自行解决(法警队囚车除外);副院长使用车辆用油按每月每台车发放油票500元,超出部分自行解决。

(三)因公务派车或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需在外地加油的,事先应经领导批准,回来后经院长或常务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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