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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拳头让他丢了工作

  发布时间:2018-09-27 13:59:56


    很多暴脾气的人经常会在“你瞅我干啥,瞅你咋地,再瞅一个试试”的情况下怒气值飙升,从而抡起巴掌向他人。打人者轻则受治安处罚,重则将会承担刑事责任。“一言不合就动手”是不可取的,员工在工作场所打架,更有可能会丢掉工作。

    案情回顾

    张某某于2008年8月到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070元。2015年5月,张某某在工作场所与该公司职工孙某某发生口角,将孙某某打伤致鼻骨骨折。2015年6月,某公司以张某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7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合计2300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合计900余元并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某某对该仲裁裁决第二项不服,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合同时未提前30日通知,某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待通知金,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给付张某某该仲裁书确定的工资合计9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某在某公司工作场所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将其打伤,致使其鼻骨骨折,住院3天,此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某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某公司因张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虽主张某公司没有规章制度,亦没有组织员工学习及公示,但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不得打架斗殴属于最为基本的劳动纪律,是对于劳动者起码要求,即便是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中对打架斗殴行为未作规定,劳动者在工作区域发生严重打架斗殴事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公司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某公司不应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及待通知金。但某公司应支付张某某工资966元。

    法官点评

    劳动者应根据法律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对劳动者起码的要求,劳动者对此应知晓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张某某作为某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因未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动手伤人而丢掉了工作,令人惋惜。在此提醒暴脾气的劳动者,不管在什么场合,都要学会“动口不动手,有话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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