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牡丹江某养生会馆因需高档装修,2016年11月29日与邢某签订装修美容会馆合同书一份,约定该美容会馆出资装修工程总造价款6.5万元,邢某包工、包料,2016年11月28日开工到2017年1月1日竣工。但邢某没有按时完工且装修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导致该美容会馆没有按期开业,给该美容会馆造成了很大损失。经双方协商,邢某给该美容会馆出具欠据二张,同意给付赔偿款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及违约金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邢某给付原告牡丹江某美容会馆装修款及违约金28 000元,此款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2.原告牡丹江某美容会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事不再要求被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邢某负担。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牡丹江某美容会馆与被告邢某签订装修合同后,该美容会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总造价款,但被告邢某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致使该美容会馆未按期开业造成损失。后经双方协商,邢某自愿向该美容会馆出具欠据两张,同意给付赔偿款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被告邢某应向该美容会馆承担赔偿责任。在主审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邢某亦积极向该美容会馆履行了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如何避免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纠纷?发生后又该如何维权?
一是从市场本身的层面上,装修公司要加强自律,增强品牌意识,以装修套餐或价格优惠招揽顾客本无可厚非,但低价要有底线,可能的增项和预估价格应当事先告知,不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欺瞒业主,造成商业受损。同时,建议装修公司要设置争议解决机制,由专业部门人员及时、到位解决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
二是作为业主方,则要调整好心态,不要只追求低价。相对而言,施工的技术水平、工程要求、后期质保,价格略有优势的个人施工方往往比不上装饰装修公司。其次,对于装修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审慎、沟通、监督到位,明确约定工程量及竣工时间,施工中必须的增减项及时签订协议书,避免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