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东安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唐功恩同志成功化解了葛某与牡丹江市政府、牡丹江市司法局一起官民纠纷案件。
原告葛某认为公证书存在错误,向法院起诉要求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牡丹江市司法局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开庭审理时,唐庭长在充分了解原告诉讼请求后,本着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态度,积极与到庭的被告牡丹江市司法局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在司法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协调下,牡丹江市公证处同意受理原告的复核申请,唐庭长当即休庭,亲自与原告、被告一起到牡丹江市公证处,牡丹江市公证处现场受理了原告葛某的复核申请,葛某的诉讼请求当日得到了实现。并于当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这起官民纠纷案件,通过唐庭长的努力,有效化解,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
唐功恩同志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十余载,有丰富的行政审判经验,根据工作实践,他总结了“源头、诉前、诉中、判后”四阶段协调法,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多角度、多层次引导,着力化解矛盾。在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形时,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或向行政机关下发司法建议,引导行政机关正确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纠纷;诉前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宣传相关法律,指导群众依法处理矛盾和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诉中以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为目标,为原、被告、第三人提供调解机会,耐心向各方当事人说明利弊关系,引导各方从解决实质问题的角度换位思考,促进矛盾化解;判后,在必要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机会,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通过四阶段协调法的运用,有效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化解,使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避免了较为复杂、敏感的案件可能引起上访或群体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