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
近日,东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的一起诈骗案件,该案具有证据较多、案件复杂、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争议较大等特点。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依法定职权启动庭前会议,并依职权召集公诉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参与、记录。会上,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沟通了解,明确案件控辩意见,梳理归纳了争议焦点。会议结束后,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具有争议的部分直接交换意见,充分体现了证据公开原则,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既保护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