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母亲欲要回赠与财产,子女是否应当返还?
——付薇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法官简介
付薇,女,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现任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一级法官。
案情简介
赵某与张某为母子关系,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赵某与张某订立《赠与协议书》,约定赵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张某,张某有义务照顾赵某的起居生活。如果张某违反约定,赵某有权将房屋收回。
由于张某对赵某不再履行抚养义务,赵某决定将赠与的房屋要回,被张某拒绝。赵某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赵某依照约定,将赠与的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并随儿子张某、儿媳王某共同生活。赵某同张某、王某共同生活后,因个人习惯等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张某与王某搬出赵某住处,不再照顾赵某,赵某便开始独自生活。
法院支持了赵某要求撤销赠与协议并将赠与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张某与王某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赵某与张某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搬出赵某住处后,没再照顾过赵某。张某对赵某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赵某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了赵某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现依据法律规定该赠与应撤销,张某与王某应承担返还受赠财产的义务。
办案心得
上述案例是一起家庭纠纷,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积极发挥家事法庭的作用,邀请人民陪审员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亲情的感召力消除双方紧张激动的情绪,使双方互谅互让。虽然案件最终未能达成调解,但是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审理圆满终结。
亲情是暴风雨中的一把伞,能遮风挡雨;亲情是黑暗里的一盏灯,能照亮道路;亲情是寒冷天气中的一把火,能驱除寒冷。亲情是重于一切的情感,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应该珍惜亲情,避免因为利益而引发亲情诉讼。在亲情诉讼中,没有赢家。一旦对薄公堂,亲情将无法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