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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润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2-03-22 10:00:09


原告刘润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保险合同案

【要点提示】

保险公司作为醉酒驾驶免赔依据的国务院公布的《保险条款》、《保险条例》等法规做为下位法,其效力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上位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且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案例索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80号

【案情】

原告刘润龙。

委托代理人鄂恒志。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闵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抒慨。

原告刘润龙诉称:2010年3月23日,刘润龙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08-92542四轮农用运输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0年8月9日,刘润龙雇佣的司机仝兆鑫驾驶投保车辆将案外人尹大日当场撞死。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仝兆鑫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调解,刘润龙、仝兆鑫赔偿尹大日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7 000元。刘润龙诉至法院,要求太平洋财险公司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赔偿限额人民币112 000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限额11万元、投保车辆财产损失2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辩称:仝兆鑫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太平洋财险公司已将此案注销并拒绝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刘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112 000元的民事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以及本院对双方举证质证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刘润龙系车牌号为牡08-92542号货车车主。2010年4月8日,原告刘润龙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号为:AHAE300CTP10E0027I69、车牌号为牡08-92542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一份,保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8日零时起至2011年4月7日二十四时止。2010年8月9日20时15分,刘润龙雇佣的司机仝兆鑫驾驶投保车辆牡08-92542号四轮农用运输车在宁安市双马收费站附近将行人尹大日当场撞死的交通事故,经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宁公交认字[2010]第1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仝兆鑫驾车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尹大日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仝兆鑫、刘润龙赔偿尹大日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7 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尹大日,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2010年8月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住所地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永胜村,死亡时60周岁。尹大日在宁安市殡仪服务中心殡葬费用6 392元,黑龙江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 210.70元、黑龙江省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 211元。

【审判】

东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润龙向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刘润龙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刘润龙与太平洋财险公司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刘润龙与太平洋财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后,太平洋财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以驾驶员仝兆鑫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润龙雇佣的司机仝兆鑫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尹大日死亡,故太平洋财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以仝兆鑫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因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法规,其效力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故太平洋财险公司不能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免责。太平洋财险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仝兆鑫醉酒驾驶,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第九条规定的免责事项加重刘润龙的责任,太平洋财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交通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险公司不能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认定仝兆鑫醉酒驾驶为由免责。综上,太平洋财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员仝兆鑫醉酒驾驶,其拒绝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太平洋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其拒绝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润龙要求太平洋财险公司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与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刘润龙要求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中的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刘润龙与太平洋财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记载:“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故刘润龙请求太平洋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范围内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案外人尹大日死亡时60周岁,系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按黑龙江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 210.70元×20年=124 214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应当按黑龙江省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因黑龙江省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刘润龙请求按照黑龙江省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 211元×6个月=13 266元。上述两项赔偿数额合计137 480元,原告刘润龙要求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刘润龙要求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投保车辆财产损失2 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刘润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人民币11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润龙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该案件针对的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醉酒驾驶免除交强险责任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首先,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例》、《保险条款》的规定,以仝兆鑫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因该《保险条例》、《保险条款》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法规,其效力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故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条例》的规定免责。

其次,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免责事项加重原告的责任,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且保险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驾驶人醉酒驾驶。

审判员能够透过错综复杂的法律与法规之间的矛盾,辩法析理,通过法理得出法规做为下位法,其效力低于上位法的法律,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体现了审判员具备一定的法理功底,该法律文书是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并且对类似的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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