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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人民法院与东安区政府联合出台文件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19 11:20:40


    为依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切实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力,东安区人民法院与东安区政府积极联络沟通,在充分借鉴经验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牡丹江市东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法律规定,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义务。

    《办法》中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可以接受委托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范围。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二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区党委、区大人、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三是加强问责和考核力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进而提高其依法履政能力,有利于促进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改进工作作风,通过其依法行政、尊重法律的做法,增强政府公信力,赢得民心,优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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