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为确保通知精神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于4月10日派专人将该《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至牡丹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牡丹江市公安局等多家行政机关,并向各行政机关传达了《行政诉讼法》、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同时听取了各行政机关对于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见,确保提高东安区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
《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东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结合辖区行政机关密集、行政案件多发的实际情况,一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一并向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在庭审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当庭予以训诫。在以后的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东安区人民法院会更加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以便及时解决老百姓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矛盾,规范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