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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3 15:44:27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包括水、空气、海洋等环境污染问题,直接影响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文对我国环境发展逐步恶化的状况进行了一些介绍,并分析了目前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重要课题,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我国第一次进行环境立法是1989年通过的现行《环境保护法》这次环境立法对建立、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笔者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修改提出个人建议,希望以此篇文章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的目的。

一、我国环境发展的现状

(一)土壤状况不断恶化。在我国,全国大于陡坡的耕地有近600万公顷,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的耕地只占40%,中低产田占总耕地面积的79%,更有许多耕地面临严重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盐碱化,风蚀,海蚀。我们都知道,我国是农业大国,在人口众多的形势下,我国能保证粮食自给自足,很大程度依赖耕地的数量及质量,除此之外,还要依赖天气以及播种设备、技术手段等等。

(二)植被状况令人担忧。我国84.4%的草地分布在西部地区,面积约3.31亿公顷,由于不合理的利用,草原的生态系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草地退化面积不断扩大。在西北地区草场退化形成的沙漠逐渐扩展,荒漠化日益严重,导致沙尘暴频繁发生。

(三)水体污染十分严重。中国工程院院士、湖泊环境研究主席、科学家刘鸿亮教授对全国55000千米河段进行了研究调查,报告显示,23.3%的河段水质污染严重而不能用于灌溉,45%的河段鱼虾绝迹,85%的河段不符合人类饮用水标准,而且河流自洁等生态功能也严重衰退,形势异常严峻。人们都说:水——是生命之源,在这种严重污染的状态下,人们的饮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该到哪里才能喝到放心、卫生的饮用水呢?什么样的水是符合饮用标准的水呢?这曾是人们心中的疑虑。

(四) 空气质量明显下降。《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污染状况十分严重,经过近几年的治理,城市的污染状况有所好转,但总体上依然严重,全国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到2001年底仅占1/3。雾霾天气时常影响我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最为严重的就是津、京、冀地区并有影响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去年11月份,在东北也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雾霾天使得能见度非常低,在路上行驶的车辆都打开了双闪,以20千米/小时的速度缓慢前行,在能见度更差的地方,有的车主就干脆打开了急行灯停靠在路边。路上的行人均戴上了厚厚的口罩来保护自己的呼吸系统,这使得从未感受过雾霾天气的我们深刻的体会了一下在这种恶劣天气下生活的痛苦。

(五)自然灾害严重。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洪涝灾害、干旱、地面沉降、海岸线退化,病虫害、酸雨等多数自然灾害是自然环境恶化的直接结果。在我国,自然灾害集中表现为干旱、洪涝和病虫害三个方面。自然灾害这是我们不能避免的也无法左右的,在灾难面前,我们能做是想尽办法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

(一)《环境保护法》的地位还不够高。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二)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计划经济色彩 该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话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并且暴露了单纯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的弊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立法过于原则和粗略影响环境执法效果。《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导致了对法律条文的规定过过于原则和抽象,造成法律实施无法体现充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四)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非常有限。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

(五)缺乏公众环境权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公众环境权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不但无法调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而且使公众遭受的环境损害得不到有效、切实的保护。

三、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建议

    修订《环境保护法》应以高起点坚持大环境理念,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生态平衡统筹考虑,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成功经验,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保障环境基本国策贯彻实施、协调单项环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环境基本法。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体现当今时代市场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入生态伦理思想,注意对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可持续发展和追求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如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序言指出:“本联邦法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其目的是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前,修订时,立法目的不应局限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应把可持续发展的总体价值目标具体化后写入修订后的环保法。同时,立法目的的表述上应注意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的有机结合,重视公民的环境权益。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立法地位。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因此,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

    (二)转换环境理念确立环境优先原则。没有环境优先就等于没有环保法——这是《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根本教训。因此,必须要确立环境优先或并重的原则。经过十多年高速、持续发展,我国已经告别短缺经济,多数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因此,目前是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提高环保水平的大好时机。我国应实行更严格的排污许可制度,加大排污者的违法成本,用法律手段强制那些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关停并转,促进技术和产品的换代升级。推行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三)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推行问责制。《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将法律调整对象扩展至政府,并且建立和完善一批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管理制度。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政府、每个公民、企业、社团的共同责任,但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首长是本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把环境保护作为每年考核政府官员的重要内容,并且由同级人大和选民来考核评价。在法律修改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借鉴现有的立法成果,对一些经实践证明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和措施,例如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予以确立,使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四)国际合作保护环境原则。许多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些全球环境问题制定了几十个环境公约和议定书。我们应该积极参加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谈判和相关项目的合作。一方面维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合法的环境权益,一方面对外介绍我国的环保工作,消除中国环境威胁论的影响,努力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要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五)对企业实行经济刺激制度。我国环境法中尚无完整的经济刺激制度,而经济刺激制度可以说是促进环境保护的一个更巧妙的手段。经济刺激手段包括收费,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关于为每个企业建立的环境污染保险基金,设立专门的账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征收与监管,企业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费用情况。税收减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遵守环境保护并改善环境质量要求而设的。如安装污染控制设备,改变工艺流程以预防污染等。污染税根据排放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征收,污染税是环境排放标准的经济性替代方案。对守法企业的补贴,遵守环境法律规定的企业可以获得补贴,以补助守法所花费的成本及其工作人员的奖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表现比许可证、执照或规章的规定更好,可以获得奖金。对于国有企业的高级经理的升迁,可以考虑其守法的成绩。

    (六)建立公众环境权制度。《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和完善公众环境权制度。为保证公众环境权的实现,《环境保护法》应设立环境信息公布公开制度、环境决策程序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应设立对举报环境污染的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社团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者。应赋予新闻媒体广泛的监督权,不论是谁,只要有环境违法行为,媒体都可以随时曝光。公开发布国家和各地区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政府在环保方面采取的措施,让人民群众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政府为此做出的努力。还要依法公开企业排污行为,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倡导和鼓励绿色消费,关注并采取措施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室内污染和白色污染等问题。改变政府没有给相关的利益团体以足够活动空间的现实困境,防止环境保护运动走样为形式化的群众运动。

(七)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了有效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机关、社团都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防止人们怠于行使公益诉讼权,法律应明确检察机关有责任提起环境违法的公益诉讼,包括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为保证环境侵权诉讼公平合理,《环境保护法》应设置有利于公众(受害人)的规则,如赋予原告调查权、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诉讼费用分担等。

    我国环境发展的现状迫切需要一部符合当前国情的环境保护法进行法律规制,鉴于目前的环保法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已严重滞后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应当结合环保法的理论和实践尽早制定出一部具有先进理念、切实可行的法律,对此笔者希望本文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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