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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收案数量 及案件类型变化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21 15:40:38


    基本情况: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截止到6月24日17时止,我院共受理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共计260件(不含行政非诉案件),与去年同期204件相比上升了27.45个百分点。其中受理民事案件93件,与去年同期80件相比上升了16.25个百分点;受理商事案件69件,与去年同期46件相比上升了50个百分点;受理行政案件10件,与去年同期6件相比上升了66.7个百分点;受理执行案件88件,与去年同期72件相比上升了22个百分点。

经验做法:

    实施案件分流制,在立案环节上,进一步强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机制,为防止立案井喷式,在提高办案节奏上,大力开展案件分流。党组成员及部分二线有法职人员充实到一线办案,班子成员每人承办5件,专委、执行局局长承办8件,其它人员承办10件,全院共分流72起案件。所分流的案件均由承办人按照庭审程序进行调查、开庭、撰写文书。同时,我院又加大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应对案件增加多元化机制多渠道分流,有效化解新增案件对法院审理工作的影响。

存在问题:

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在原立案审查制的情况下,我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就已凸显,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特别是近期,最高院又将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1000万以下,又有一部分案件进入基层法院、使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

二是立案效率明显降低。自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我院立案庭对行政、执行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即在原有的基础上对行政、执行案件实行立案审查,然后再进行登记。加之需要填写执法监督卡、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一系列手续材料,使立案庭在增加原有工作量的基础上又增加繁琐的手续,严重影响了立案效率。

三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普遍认为立案就是简单地登记一下,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拿了对方给出的一个借据或者是欠工资的收条法院就应该把钱给当事人,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

四是个别单位怠政、懒政。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有些单位或行政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时,草率地为相对人“出谋划策”,告知当事人走法律程序,将行政相对人推至法院。例如有的公安机关在应该立案的案件怕担责任不予立案,把当事人推到法院,当事人要求法院给予立案,当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时,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法院在推诿,出现缠诉和上访。

对策建议:

一是简化环节,提高立案效率。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应当立即办理立案手续,要求先行登记并填写《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清单》耗时费力,且有重复劳动之嫌,有违便民立案宗旨。应进一步简化立案程序,去掉不必要的重复环节,提高立案效率,使立案登记更加高效、快捷。另外,卷宗中的廉政执法监督卡没有实际意义,只是走一个形式,没有实际意义,无端增加了工作量。

二是应进一步明确受理案件范围。建议建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负面清单”制度,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项目细化、具体化,并予以公布。使立案法官在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时,能够有根有据、增强针对性,减少因界限模糊而使解释混沌,使当事人不能信服的现象发生。

三是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引导其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避免推诿塞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同时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功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复议审查质量和效率,降低化解纠纷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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