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商事(行政)案件诉讼指南
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民商事案件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证明的权利;
7、经法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要提出事实或理由)
三、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在庭审中要依据事实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不得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后未按通知时间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提供法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与己不利的后果。
2、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庭进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应当就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及其证明的效力进行说明对质、辩论。
3、对于证据复杂、证据量大案件。可以申请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于自身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收集和人民法院认为自行调查(取)收集的证据,经调查未能采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的不能的后果。
行政诉讼指南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案件起诉和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机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案件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过行政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知之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