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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法院关于司法改革实践 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发布时间:2015-05-11 11:02:58




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能够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建议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是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一系列问题。

一、存在法官员额制与实际办案人员少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当事人维权意识逐渐增高,利用法律解决矛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我院从2012年到2014年案件数增长14.12%,现有行政编制有法职人员31人,而在审判业务部门行使法官权利的法官是21人,平均每万人拥有1.05个法官,远远低于全国法官平均水平。三年来,共受理案件5331件,每个法官特别是民商事法官每年结案越400多件,近两年,我院调出、考上其它相对较发达地区7 人,占法官总数的20%。人员呈负增长,案多人少,使法官的心理和身体遭受严重的影响。

年份

收案数(件)

同比上升

结案数(件)

同比上升

2012

1628

3%

1608

3.8%

2013

1825

12.1%

1808

12.4%

2014

1858

1.8%

1824

0.9%


调离、退休、选调等(人)

新增(人)

2012

1

2

2013

3

2

2014

3

1

案多人少是基层法院现实存在的情况,司法改革要求法官员额制,减少法官数量,设立2-3个法官助理,这样的安排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减轻法官压力,提高办案质效,有待验证,我院在现有的法官数量上,仍然存在办案压力大,数量多,人员不足的现象,法官员额制的科学适用是一个主要问题。

2、存在辅助法官和行政人员的心理落差问题。

从庭室一线办案人员的座谈和调研中发现:一方面,现有法官对司法改革法官员额制比较担心,法官助理只从事辅助工作,对原先从事审判的法官人员存在心理落差,法官助理待遇方面、晋升方面能否与法官一致,法官助理对何时能进入法官队伍也同样存在着困惑。另一方面,行政人员对司法改革后,法官审判序列与行政人员的待遇比较担心,行政人员能否通过考试进入法官助理或法官队伍,对行政人员队伍造成了影响。

3、存在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我院为了更好开展监督工作,去年在原有26名人民陪审员基础上,又增选35名人民陪审员,并对新增选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我院创新聘用学校政治老师担任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不仅增强法律意识,更能够结合真实案例,融入课堂教学实践,更加深入持久的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存在着,人民陪审员每次出庭的费用问题,包括出行费用和工作时间出庭的一系列问题,人民陪审员地位不高,受到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人身安全,所以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积极性不高。

4、存在法官队伍渠道过窄的问题。

目前我院行政编48人,事业编制12人,而目前的现行制度是法官只能由行政编制人员担任,我院有一人为事业编制,考取了司法资格证,但是无法担任法职,法官队伍渠道过窄,只有公务员考试这个唯一渠道,限制了人员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是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已经成为普遍的趋势,二是法官作为专业型人才,司法资格难考,招录困难;三是法官待遇低,晋升渠道窄,导致人才流失;四是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完善,财政归地方政府管辖,人民陪审员待遇不高。

三、对司法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法官心理建设。面对司法改革带来的冲击,加强对法官队伍和行政队伍的心理建设,在司法改革的同时,注重人员的心理调节,加强思想教育,发挥党组织的指导和教育作用,使干警能够平和的接受改革的进度,通过座谈、面对面交谈等方式,缓解干警压力,做好思想工作。

(二)拓宽法官队伍渠道。可从优秀的律师中选拔法官人才。可以从有510年工作经验的优秀律师中选拔。因为律师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相对于刚毕业的学生,具有更深厚的法律功底,应该吸引到法官队伍中来。、建立法官逐级选拔制。上一级的法院要从下一级的法院选拔法官,要在基层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保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庭审经验。基层法院可以从高校毕业生或优秀律师中吸取人才,而上一级的法院要从基层法院选拔法官。打破编制限制等不良因素。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尤其是经费来源和经费管理方面,提高人民陪审员地位,扩大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的积极影响,适当程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作用,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科学化、系统会地设立培训制度,减少人民陪审员流失。

(四)提高法官薪金待遇。提升基层法院地位,提高基层法官待遇,对于基层法院专业性队伍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的国情下,应当主要依照法官等级确定薪金,可高出国家公务员薪金的 2-3 倍,并逐步过渡到纯粹依照法官等级来确定薪金。同时制定出完善的考核方案,人尽其才,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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