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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法院妥善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发布时间:2014-10-23 10:04:52


    近日,东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原告停车不当,被告故意毁坏车辆的案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群众知法、守法都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意义和社会意义,并被《法治进行时》栏目进行了报导。

2014年6月,被害人杨某将其驾驶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车停放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南市街王某工作的血栓病医院门前的两个停车位中间,王某为牡丹江市血栓医院更夫。王某上前劝说,要求杨某将车辆停放在一个车位内,杨某不听劝说随即离开,王某对此感到不满。为泄愤,王某用钥匙将该车的右前门、右后门、左后门、右后侧栅、左后侧栅划坏。经牡丹江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维修费用12450元。

东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但本案事出有因,王某之所以引导被害人将其驾驶的车辆停放在一个停车位内,是为了让其工作单位周边停车秩序井然有序,但在被害人不听其劝阻的情况下,王某未能冷静的处理,王某故意损坏了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考虑到王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1万元(罚金已缴纳)。

此案的审理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重要意义,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维护。我们不仅要人人主动维护秩序,而且要按照法律依法维护,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做知法、守法、懂法的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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