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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做好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12-03-09 16:45:02


“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做好审判工作

 

 

常言道,“问政于民方知得失,问需于民方知冷暖,问计于民方知虚实”。人民群众是人类历史的塑造者和推动者。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必须摆正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真正从感情上理解群众,贴近群众,“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开展审判工作,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行政机制的弊端,人民法院工作确实存在一些殛待解决的问题,制约着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归纳来说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需要加强。

一是“公”的问题。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陈燕萍法官说过:当事人一辈子也许就只打一次官司,这一次打官司的经历可能决定他一生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所以,我们有责任和义务给他们一生中可能唯一一次感受司法公正的机会。我们要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案件,解决好每一起纠纷,努力用手中法槌还原社会公平正义。当然追求司法公正不仅仅是一个主观能动范畴,还需要客观条件的监督和推进,如现行的流程管理、监督机制一定要跟上时代步伐,使之更趋于科学、合理、高效。当前受客观条件和人员素质的制约,人民法院确实还存在着办案不力的现象,人民法官的素质确实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原因的存在,离不开监督的制约,离开监督很难保证公正。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全面实行以流程控制为目标的案件流程管理,加强各审判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运用计算机局域网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监督,实施预警、催办和通报制度,才能有效地遏制审案超时限、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等现象,确保审判公正高效运行,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二是“快”的问题。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关心的是“快不快、公不公”,只“公”不“快”或只“快”不“公”,都不会满意,也都不是真正意义的“司法为民”。要想解决“快”,首推速裁方式审判工作。这是顺应司法为民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只要官司审得快了,老百姓基本上都能满意,他们不是常说“打得起,靠不起”吗?事实也的确是这样。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限3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限6个月,虽然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但是作为基层院受理的多是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这样的审限规定确实有些过长了,一个老百姓打一场官司就要耗半年时间,案子办得再公正,半年过去了,老百姓身心俱疲,何谈满意?所以说在基层院实行“速裁”方式审判工作是比较符合基层院客观实际的,也是有效解决“快”的途径,能够真正把当事人从繁琐的诉讼桎梏中解脱出来。

三是“和”的问题。社会和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审判工作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当事人作为生活于现实的人,处于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法律所调整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或一个环节,审判只能对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和裁判,难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予以综合考虑和评估,裁判之后,当事人双方仍要在现实社会中生产和生活,社会关系的发生难以避免,另外,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往往超前于既有的法律规范,这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处理,可能合法但不合情理,引起人们的抵触乃至怀疑。这就往往造成虽然经过公正审判,当事人仍然心存不满。法院调解的重要意义也就在于此。法院调解与中国传统的“和为贵”文化相一致。百姓在“和为贵”的儒家思想熏陶下,视好讼之人为“小人”,发生纠纷多寻找较为缓和的途径解决。解决纠纷的着眼点并不是确定或维护什么人的权利,而是要辩明善恶,平息纷争,重新恢复理想的“和谐”,恢复一种按照道德原则组织起来的秩序。即使到了今天,这样的文化传统依然能唤起人们心中潜藏的认同感。近代来,随着社会结构发生彻底变化,调解制度也发生转型以适应新的形势,虽然其所实施的主体和所依据的标准已然不同,但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依然盛行不衰。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看,法院调解制度虽然不再处于主导性的优势地位,但从统计数据分析,调解结案依然高于判决结案率。以上种种都体现了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法文化系统中存在的必然性。也为解决好“和谐”问题提供了双赢办法。

四是果”的问题。官司胜诉,权利迟迟得不到兑现,也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由于复杂原因,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执行难”的现象比较普遍,老百姓心怀不满,执行员焦头烂额。为了有效治愈“法律打白条”这个影响司法形象的顽疾,加快办案节奏和办案质量是根本。在当前大环境下,法院必须逐步完善执行内部机制,进一步利用机制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要改进执行方法,积极运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人民群众举报财产、委托审计财产等方法,采取以物抵债、制发债权凭证、执行和解等方式,赢得执行工作的主动权;改革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扭转“法律打白条”的被动局面。同时,还可以通过设立执行案件举报电话,及时接受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供执行线索以及对承办人在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紧急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完善审执联运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建立执行案件信访联络站等方式,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切实缓解“执行难”。   

    五是“人”的问题。一直以来,法官队伍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部门的调入、部队转业、高校分配以及充实“公检法”中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正由于法官来源的多样性,造成法院队伍人员的思想品德、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难以适应快节奏的审判工作。虽然现在已经抬高了法院“门槛”,如当前进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就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措施,但是短期内人民法院“人”的问题不可能彻底“换血”,所以,一方面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严把“进口关”、“源头关”,确保新选任的法官在政治上、业务素质上都达到较高水平,另一方面应当对在职法官进行系统地、有计划地政治、业务、综合知识方面的强化培训,以适应新时期审判业务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股票、债券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只有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才能审理好案件,因此就有必要举办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研讨班,提高专业水平,同时将培训内容引入考核、任用机制,增强干警的业务钻研精神,也就才能造就一支专家型的审判队伍。另外还要进一步畅通法官出入渠道,能进通出,打破法官职业的“铁饭碗”,对业务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法院,以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六是尊严的问题。这是一个游离于审判工作之外的特殊话题,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中央领导同志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我们作为法官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我曾问过当事人,“法院判决很公正,你们还需要什么”。他们回答:“公正是你们应该的,除了公正,我们还要尊严”。是老百姓要得太多了吗,不是,尊严是一个正常人最起码的要求,没有尊严活着都没有意思,还要什么公正!几千年封建社会陋习的影响,使我们手中掌有一些权利的人在面对弱式群体时,变得麻木、冷默,甚至高高在上、盛气凌人,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拉开了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下功夫克服这种不良的司法作风,要像宋鱼水、陈燕萍那样,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开展审判工作,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才能真正让群众满意。机制方面要进一步畅通诉讼渠道,不能让老百姓跑断腿、磨破嘴、伤透心。进一步探索新的、更加直观科学高效的审判模式,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全面改革立案、庭审、送达方式,向公正高效递进。进一步完善风险告知、适时释明等机制,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程序,使当事人能够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和方式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必须转变冷硬态度,将“司法为民”落实每一个细小的举止间,一举手、一投足着力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法院工作宗旨,让每一个来院的当事人都如沐春风,既感受到法律权威的同时也感受到人文关怀。针对我国是农业大国的特点,设立巡回法庭,根据农村季节生产、交通不便等当事人到庭确有困难的案件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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