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执行公开现状及完善建议
执行阶段是具体兑现当事人权利的阶段,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关联;同时,执行阶段也是法院执行法官直接接触涉案金钱、财产等经济利益,与这些利益“擦肩而过”的阶段。因此,执行部门历来是法院廉政风险系数最高的岗位,执行公开是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执行阶段是当事人最担心的阶段,当事人对执行公开的愿望远比司法公开的其他内容强烈。笔者就从事执行工作十年实际经验,着重从分析“如何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及避免外部干预”问题的成因入手,针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促使执行工作明显改善。
一、目前执行公开的现状
(一)执行立案公开
2006年底,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公正,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问题规定》,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规定》实施以来,省高院已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已经有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立案后,会同时发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风险告知书、执行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今年,省高院又实施了信访风险评估表,信访风险评估表要求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全方位评估,以防止信访案件发生。案件进入程序后,执行员对案件进展情况在当日必须登录全省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网站将所有进展情况录入完毕,上级法院可通过互联网系统查询案件的立案日期、立案标的、执行依据、案件当事人等案件基本信息以及案件承办人、案件状态等。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牡丹江政务公开网对其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执行措施公开
执行措施公开涉及内容最为广泛。以下情况应当履行告知义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都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三)执行听证公开
对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等事项,必要时组织听证。2011年第一季度,我院对执行异议、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各组织了一次听证。
(四)“老赖”曝光
目前我市对于“老赖”曝光的载体集中于中级法院统一曝光的牡丹江日报债务人名录(威慑机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对“老赖”房产及各项资金的限制。。
(五)评估、拍卖环节的公开情况
评估、拍卖的公开主要集中在机构选定的公开和结果的公开。目前各级法院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二是由法院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法院将具有评估、拍卖资质的机构列表向当事人公开,如果用法院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在摇号时会有执行员及双方当事人到场,确保机构选择的公平性。在评估、拍卖环节报告送达法院时,承办人及时将报告送达当事人。
二、执行公开不够全面的原因分析
(一)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与党和人民群众要求上的距离,是反映执行公开不全面的主要根源。“法官是公正的化身”这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已成定势,人民法官能够树立“中立、公正、独立”的现代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服务准则,认真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则民心所向,民所拥戴。然而,即使是最高法院三令五申,审判纪律和执法规范不断出台,但仍是审判人员的素质不见长进,个别案件暗箱操作,法律监督不够到位,司法效率不见提高。一些负面典型的案件不断在媒体披露、曝光,当事人的上访居高不下,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司法实践,从主观上造成了“执行难”问题。在这一点来说,也是通过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严格的管理,能够主动克服和改善的问题之一。
(二)法院实施的按行政区划进行管理的体制,外部干扰是造成执行案件公开不全面最根本的原因。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目前是按行政区域来设置的,地方法院干部主要由地方党委管理,法院人员的工资、办公、办案经费、装备均由地方财政拨给,人员调动须经地方党委或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干部任免由地方人大和党委决定。这种法院管理体制造成了各级地方法院人财物均受制于各地方,只能所命和服从于地方党委、政府的指挥和安排。一旦地方政府作为执行相对人时,即可能基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利益的考虑,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管人、管钱、管物等职权,影响和干涉法院依法执行,执行人员也基于各方利益的考虑,执行中左请示、右汇报,工作中畏首畏脚,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造成法律威慑力的缺失,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三)司法威慑作用不突出,执行操作性不强,司法部门配合不力,是制肘执行案件公开不全面关键环节。虽然《刑法》第3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于1998年4月作出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履行以及干预执行行为的力度,但基于社会公众对传统社会的法制认识,以及权钱交易、职权干涉等负面作用的影响,人们对于民事执行中的一些不法行为,只能心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罚代刑”的思想,实践中,很少有人被绳之以法的,大多数情形都是法院以民事拘留进行惩处,致使近年来暴力抗法现象十分普遍,几乎没有哪个执行法院,哪个执行人员能够幸免。同时,对于那些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人员,公安、检察部门也不愿配合。要搞这样一个案子,法院要收集全部的证据材料后,再去与公安、检察部门协调。承办一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暂不说执行法院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就与公安、检察的协调问题也够使执行法院打退堂鼓的。
(四)特殊身份的当事人的不良行为,造成个别案件公开不到位主要因素。由于执行当事人情况各异,对待案件的执行也就各有不同。有些案件的申请人,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作为义务,主动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只是在消极地等靠要,在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而还不能满足其实现债权的情况下,便到处上访告状,以图通过行政领导解决司法问题;还有一些被执行人本身就具有特殊身份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于他们的特殊身份,考虑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其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前,执行人员就要到处请示汇报,致使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特别是有个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公开与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叫板”,社会影响极大。实践中,对于作为特困企业、村(居)委会为执行主体的当事人,在其财产有限,履行义务能力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也很难采取强制措施,担心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有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的考虑,还确定了一些重点保护企业,设置了一些人为的障碍,影响了公正执法。
三、完善执行公开的建议
执行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案件执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执行方式亦灵活多变。数量大,决定了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无法面面俱到。
(一)坚持执行全过程的公开化,可以防止因遗漏等原因造成的执行没有及时公开的现象。即一是积极促使执行和解化。把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放在首位,从法律、人情入手,缓解矛盾;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示化。通过制作申请执行须知、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工作流程图和执行工作宣传册,明确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方便诉讼;三是实行制度公开化。在法院内醒目位置设立执行专栏,将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须知、办案承诺案件执行流程图,以及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使群众了解执行全过程,与此同时,利用巡回办案,下基层走访调研,开展街头法律咨询等时机,向群众发放执行工作宣传手册,让更多群众了解执行工作;四是反应机制快速化,由执行局和法警队混合编组,实行了“执行110制度”。 通过采取执行公开措施给当事人予知情权,消除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疑虑、误解,使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信力。四是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执行卷宗进行月评查月通报制度,通过内部案卷质量抽检对案件执行公开进行事后监督,促使执行公开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完善执行立法,避免外部干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就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为地方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对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等作出相应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进行改革。例如要加大对不履行协助义务人的惩戒力度,把执行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单位综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不协助法院执行和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单位取消综治年度评先资格,并对负责人实行“黄牌警告”,被亮“黄牌”的单位负责人,一律不准提拔任用和晋职晋级等等。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即:对于地方领导机关及领导关注的案件,执行法院要充分重视,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在积极主动向地方领导汇报,取得党委、人大的关心和支持基础上,对于地方领导与法院意见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向党委、人大书面报告法院的意见,并通过向上级法院报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办法处理。对于特殊身份的当事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书齐全、手续完整、依据充分,确保办“铁案”。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就要采取相适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对于特困企业、村(居)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困难,慎用强制措施,多做协调工作,分期分批执行或争取促成和解,以期达到最佳的执法效果。
(三)强化监督,形成震慑机机制。首先是强化内部监督。应通过在执行立案时给申请执行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对执行行为实施监督;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实行执行措施与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相分离;要严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对于违犯执行纪律的执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其次要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财产审计和网上定期公布制度,形成执行威慑机制,使资信不好的赖帐者认识到只有尽快自动履行义务才是活跃在市场经济舞台上的惟一出路。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并构成刑事犯罪的,通过加强与公安、检察的协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公审公判来加大宣传典型案件的处罚力度,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