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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指导员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12 15:27:43


    一、培训学习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能力,每季度到基层调委会指导调解一次。重点对调解工作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过错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调解协议制作上对主体内容和具体格式的要求等进行辅导培训。

二、联系制度。向人民调解员发放《指导便民联系卡》,载明联系人、联系方式、指导内容,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热线联系,从而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法院定期与司法局沟通,法官工作站定期与司法所沟通,完善调解网络。

三、纠纷排查制度。每半年对基层调委会进行一次纠纷摸底排查,掌握纠纷信息情报,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主动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防止纠纷的形成;每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纠纷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组织调处重点、疑难纠纷。

四、典型案件旁听制度。选择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尤其是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到案发地开庭审理,邀请人民调解员与人民群众进行旁听。人民调解员通过旁听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官的认证分析,更多地了解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增强对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能力。

五、信息反馈制度。对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反馈、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六、日常管理和指导制度。人民法院选派2名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对法官工作站及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东安区人民法院    东安区司法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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